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推动学习型干部队伍、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安徽、加快实现崛起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一起抓,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推进“三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
第五条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科教兴皖、人才强省的基础性工程,作为加快实现崛起的战略性举措,切实找准干部教育培训服务于加快实现崛起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自觉放到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动。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教育培训对象
第七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地方党委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省委组织部履行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省管党政干部及其后备干部、部分县(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人员、省委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和部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部分公务员及其他有关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省纪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组织本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省纪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省干部的理论学习,重点抓好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省委统战部负责组织民主党派、无党派及其他党外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协调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法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省直机关工委负责指导、协调、实施省直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省委教育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省属高等院校干部的教育培训,并协同省委组织部组织省属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省人事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府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协同省委组织部组织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省直其他各部门(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省辖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管党政干部及后备干部、部分科级干部、市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及其他培训。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5年内参加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不足3个月的,应在提拔后1年内补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经批准实行学时学分制考核的地方和单位,干部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视为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根据《干部教育条例》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加强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加强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加强科学文化素养和干部心理素质的培训。
开展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机构。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实行点名调学制度。抽调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1个月以上的培训,在同一时间内,同一领导班子一般只能安排1人。干部所在单位应统筹安排,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选调的干部无特殊理由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参加脱产培训的,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脱产培训计划一般要在上年的年底前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报送参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总结等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各地、各单位应积极为干部在职自学创造条件,并制定干部在职学习指导性意见,规定学习内容,抓好学习辅导,严格考试考核,采取多种办法加强督促检查,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
构建省市联动、统一管理、统一服务、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干部在线学习,为干部在职学习提供新的途径。
第十八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干部个人的培训需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与能力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专家学者,研究开发一批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的选学项目,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为有效的方针,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经济布局合理、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少而精、重点突出的原则,科学设计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选择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切实增强境外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社会主义学院在党外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部门和行业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积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知识、新技能和紧缺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有关培训项目。加强境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稳妥地利用境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和友好城市等资源,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律和特点,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干部学习培训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教学手段,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把教育培训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不断探索适应干部学习培训需求的新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
第二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省级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和专题班。市、县(市、区)教育培训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相应的班次。适当加大专题培训的比重,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灵活设置专题,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巩固和发展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基础理论学科,发展适应干部教育培训需求的优势学科,建立干部急需的短缺学科,形成与省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具有安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学科体系。完善课程设计,形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教学单元或专题模块。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深化人事、教学、科研和分配等制度改革。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水平为目标,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增强能力。
第二十七条按照提高、优化、完善、共享的要求,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对具有相对优势、办学能力与条件较好、有发展前途的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扶持;对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办学规模比较小的培训机构,应当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不具备办学能力或布局、结构不合理的培训机构,应进行重组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厅局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和评审程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不断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对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培训,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监控项目实施和组织验收评估实现对项目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五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习培训情况作为专职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积极选送教师到有关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进修和攻读学历学位,并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积极采取措施,引进优秀人才,充实专职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专职教师管理体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定期进行聘任,根据教师聘任情况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公开竞争主体班次任课资格,公开竞争专题讲座,公开竞争教研部门的领导岗位。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挂钩,并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需求,从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制定兼职教师选聘标准,明确权利义务,提出教学要求。根据兼职教师的特长,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课程。加强兼职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择优续聘。
第三十四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师资入库标准,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把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纳入师资库,并向社会公布师资信息。社会各界可按需聘请授课,实现资源共享。定期了解师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坚持利用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教材建设。把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作为干部脱产培训的重要教材。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大纲的要求,适当编写符合实际、具有安徽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加强对教材编写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包括干部职工日常教育培训经费和专项经费。干部职工日常教育培训经费按干部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部门预算。专项经费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积极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建立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三十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脱产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凡一个月以上的进修班、培训班均要进行考试考核。考试一般以闭卷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学考分离。考核主要是主办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和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准确掌握干部培训期间的表现,并以书面形式向干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
第三十九条建立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类别、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和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理论学习考试及参加学历教育等情况。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完善述学、评学和考学制度。在干部年度考核时,要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在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对其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评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应作为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时,须填写干部学习培训及考核情况。
积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制度。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为基础,将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各类水平考试等方面考试考核的结果量化成学时学分,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逐步将学时学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学习培训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目标和质量要求,从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易于采集、便于对比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注重实效的评估标准与办法,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可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干部教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教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干部个人因工作、家庭和健康等原因,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和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行为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整体部署、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建设。每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每年一般要有半个月的脱产培训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并适时组织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