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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到学院相应岗位工作。
第三条 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的招聘
第四条 每年年底前,学院各部门将聘用人员需求计划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并将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任职条件同时上报,经学院党委研究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人员招聘工作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国家政策性安置、急需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按照省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聘工作程序
(一)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制定招聘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程序、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任职条件、考试考核方式、成绩统计方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或网址等内容。
(二)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应聘人员合格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三)考试考察。
考试应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笔试主要测试综合基础知识,面试主要测试专业知识。
1、组织笔试、公布笔试成绩,按照方案公布的比例,组织入围人员参加面试。
2、面试一般采取答辩、试讲或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潜质。
面试评委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外请评委不少于一半。
公布面试成绩。
3、公布入围人员名单。依据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确定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其中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权重为40%和60%。根据招聘计划和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列入考核人员。因故出现人员缺额的,在同岗位的应聘人员中依分等额递补。
(四)考核
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含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考核。
被考核人须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的鉴定材料;有过工作经历的,一般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表现材料。应聘有准入条件的岗位的应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体检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按1:1的比例安排体检,体检必须在三甲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如有体检未达标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排序,等额递补。
(六)聘用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学院将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院在一个月以内与聘用人员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聘用人员,学院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试用期)。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在岗管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报到后须如实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
聘用人员填写的《聘用人员登记表》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查,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学院将立即终止其劳动关系或辞退,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第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学院有权对不适应劳动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警告、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内聘用的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续聘与否,由学院根据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及岗位需求情况,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与学院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三十日主动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擅离岗位(有约定服务期的须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涉及人事、财务、档案、物资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解聘时学院须采取防范措施,提前三十日调整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得到解聘批准后应按规定移交、上缴所有公共物资,清理决算相应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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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